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对举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举报接收、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