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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3.1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3-10-30 | 1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对举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举报接收、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