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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4-28 | 8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