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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5-23 | 1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纪概念和执纪审查重点的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强调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等。党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个方面基本条件,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等。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还对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提出要求,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或处分。

 

纪律处理与纪律处分

《条例》规定,对党组织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理,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两种:改组和解散。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此外,党组织根据党章党规党纪的规定,对违纪党员也可以适用党纪处分以外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