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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6-19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款规定的是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本款同样强调党组织必须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核实。这里的“其他处分”是指除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以及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外,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所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纪律惩戒。

第四款规定的是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党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尊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的,应当依程序及时提请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程序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解读:

本条是关于预备党员违纪处理的规定。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依照党章和《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其党纪责任。但是,考虑到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能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来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问题,故本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在党章规定的明确规定的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两种处理处理方式之外,根据监督执纪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践,又增加了对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可予以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

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处理的,只能延长一次预备期,且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