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包括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也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与2018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相比,此次修订增加规定了“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个人搞迷信活动”,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违背了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的要求。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强调:“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二是增加规定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将使监督执纪更加精准,避免了以往对党员领导干部只是个人偷偷搞迷信活动,却被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的问题。
三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与《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迷信活动”、第二款规定的“参加迷信活动”相比,后两者均系多人参与搞迷信活动,其中“组织迷信活动”者具体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性质较为严重,相应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参加迷信活动”者则没有“组织迷信活动”者造成的政治危害大,相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