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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一)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6-03 | 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解读:

本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本条规定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教育、帮助和挽救。

本条分六项。第(一)项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二)项是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此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实说明组织已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类似于刑法规定的坦白;如被审查党员如实交代的是组织不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的,则属于主动交代。

“谈话函询”,是指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谈话函询作为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主要对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初步核实”,是指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立案审查”,主要是指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审查。本项规定重在强调“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第(三)项是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同案人”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其他人”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有其他立功表现”,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国家挽回损失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贡献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被审查党员所谓的“贡献”是其在任时职责范围的工作或者堵塞的“漏洞”本身就是其行为所造成的,不宜认定为构成立功。但如被审查党员的贡献是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原其工作范围职责之外的事情提出相关建议,做出相关贡献的,可以酌情认定为构成立功。

第(四)项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挽回损失”,是指违纪党员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是指违纪党员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违纪党员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五)项是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此种情形限定在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不包括将违纪所得退还的情形。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1年后,看到本地区纪检机关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担心自己收受礼金的问题出事,就把该礼金退回给了送礼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以此为由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但若该党员领导干部将上述礼金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则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六)项是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适用本情形需要《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明确规定。关于“党内法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包括中共中央、中共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及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其中,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仅在确有必要时,经中共中央批准,方可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