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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三)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6-05 | 10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解读:

本条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本条分为五项。

第(一)项规定的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情形。“强迫他人违纪”,主要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唆使他人违纪”,主要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与《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并无矛盾。实践中,对唆使他人违纪的党员,应先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考虑其在共同违纪中的责任及应受到的处分幅度,然后再按照本条规定体现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项规定的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情形。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违纪人员宽严相济的政策。违纪人员拒不上交或者拒不退赔违纪所得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三)项规定的是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这里的“故意违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构成再犯的条件,主要包括违纪党员的第一个违纪行为必须已经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被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纪党员的前一次违纪不强调是否故意,后一次故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在不考虑《条例》总则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情节情况下,如果后一次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再犯。

实践中,在适用再犯处分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量纪时,对再犯应当根据新发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先考虑新的违纪行为对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再综合研判是从重处分抑或加重处分,进而确定处分幅度和处分档次适用。例如,某党员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因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在《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幅度内给予党纪处分。在此情况下,如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从重处分的,则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加重处分的,则应当在 《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幅度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前一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间内又发生的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行为,属于《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况,应当予以开除党籍,不适用再犯处分规则。三是在处理此类再犯问题时无需撤销前一次处分决定,依据新发现的违纪行为和处分运用规则,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即可。

第(四)项规定的是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是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有 “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监督,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没有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3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发现,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则处理。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实施的,则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而是属于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的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再犯的,按照《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项规定的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适用此项规定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必须有党内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中《条例》中除本条规定的四种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外,分则中涉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包括: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乡村振兴领域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此外,有以下情节的应当给予从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