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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07 | 9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关于“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需要注意以下9点:

一是本条第一款“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该款规定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关于“政治骗子”的认定。“政治骗子”是指通过冒充或虚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消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政治骗子”行骗的套路通常是虚构特殊身份背景,散布所谓“内幕消息”,把自己包装成“有来头”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虚骗取信任,进而骗钱、骗物,甚至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在问题处置线索、案件查办中,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研判“政治骗子”的身份伪装:虚构本人身份;冒充领导干部身份;冒充领导干部的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虚构领导干部的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等密切关系;冒充或虚构专家、学者、“大师”等特殊身份或政治背景;其他通过冒充、虚构方式,诱使他人误信具体特殊政治背景和身份。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研判“政治骗子”的行为包装:伪造领导干部的题词、书画或者合影照片、音视频材料等;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营造掌握所谓“内部信息”的假象;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组饭局”等方式营造领导干部为其“站台”的假象;通过乘坐高级轿车、穿着名牌服饰、出入高档场所等方式或者借助党政机关周边环境包装身份、营造“有实力”的人设;其他营造假象行骗的行为。

三是准确把握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的动机目的和行为表现。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在政治上搞投机钻营,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一是搭“天线”跑官要官。有的党员干部不安心本职工作,企图通过“政治骗子”的所谓“人脉资源”,为自己的职务提拔、岗位调整“铺路搭桥”。二是找关系“消灾解难”。有的党员干部触犯党纪国法后,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却将希望寄托于通过“政治骗子”找人疏通关系,企图逃避惩处。三是其他不良政治目的。比如,有的猎奇心理较重,为打探所谓“内部消息”;有的为谋求荣誉表彰、捞取政治资本;有的为满足结交权贵的虚荣心,给自己营造声势。

四是关于被“政治骗子”利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心术不正、官迷心窍,不把心思用在干好工作上,而是处心积虑投机钻营,搞攀附、找靠山,妄图得到“贵人”的帮助走“捷径”,通过搞政治投机谋求职务晋升,以致掉入“政治骗子”的“陷阱”,被“政治骗子”利用,成为“政治骗子”攫取巨额非法财物,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跑官要官”或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实则反映出这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纪法底线失守,野心膨胀、贪欲横生,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道“抄近道”,肆无忌惮弄权谋私,勾兑“政治利益”,属于典型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行为,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和声誉,政治危害极大。

五是认定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均要求党员干部具有谋取不正当政治利益的动机,主观上明知其结交的对象系“政治骗子”,或者根据结交对象的行为表现应当知道其系“政治骗子”。

六是注意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与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区别。两者之间不存在条规竞合,在通过搞政治投机谋求职务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方面,前者是通过结交“政治骗子”的方式,不可能实现其目的;而后者是通过与党员领导干部搞人身依附关系,有可能实现其目的。在结交对象上,前者结交的是“政治骗子”,且在结交后主观上已经对此明知,但抱有幻想;而后者结交的是所谓有“后台”的党员领导干部。

七是注意收集固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实践中,可以根据党员干部与“政治骗子”交往的时间长短、密切程度、是否利用职权违规为“政治骗子”谋利、所在地区(单位)干部群众评价、舆情反映等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时间较短,发现被骗后及时终止交往,或者未给“政治骗子”办事谋利,情节轻微的,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悔过表现、查处效果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八是查处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案件,要深入核查有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涉案人员。实践中,“政治骗子”在党员干部落入圈套后,往往会提出各种请托事项,利用党员干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政治骗子”还惯用“组饭局”“攒人脉”等方式,通过受骗的党员干部,不断扩展“围猎”对象。因此,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要注意深挖背后的请托事项、利益勾兑、团团伙伙、被骗巨额钱款来源等问题,查明有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涉案人员。

九是要全面充分评价结交“政治骗子”案件。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政治骗子”在组织人事、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如情节较重,仅单独认定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或者其他性质违纪违法行为,不能体现其违纪违法问题全貌,不能完整、充分、全面反映其行为本质和政治危害的,根据充分评价原则,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对公职人员从严监督管理的要求,在定性处理时,对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结交“政治骗子”行为和其他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认定,合并处理。

 

关于充当“政治骗子”,需要注意以下2点:

一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充当“政治骗子”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该款规定的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认定党员干部充当“政治骗子”行为,要求党员干部具有通过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且客观上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骗得有关人员的误信。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