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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十一)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8-01 | 5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问责条例》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

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曾主政一方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腐败,抓队伍腰杆不硬,奉行好人主义,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有的管辖范围内明知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对违纪违法干部纵容默许;有的重业务、轻党建,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等,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并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章总纲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第三条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第三十二条将“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列为党的一项基本任务。第三十六条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专门强调“坚持原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职责,怕得罪人,当老好人,当太平官,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甚至捂着、盖着,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丧失了党性原则和立场,破坏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给党造成严重损害。《条例》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提供保障。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响,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