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动态新闻
动态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12.31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3-10-29 | 1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三十九  本办法自202251日起施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