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pro275cc9-pic27.websiteonline.cn/upload/1_85gi.png)
第30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21年12月31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