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本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医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三条 医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五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医院廉政风险防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院纪检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向本院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院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