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动态新闻
动态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4-25 | 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卫健委《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牵头组织全院信息公开工作,财务科、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药剂科、设备科、门诊办、医保办、预防保健科、感染管理科、科教科、总务科、信息科、监察室、宣教科、医联体办公室、检验科、超声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2.反映医院概况、依法执业、办事程序、行风建设、医疗服务投诉等情况的信息;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医院官网、医院公众号、宣传资料、公示栏、电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