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各地要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为重点,查缺补漏,开展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提高医疗机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二是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开展安检试点工作。三是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四是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警情时,现场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国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抓紧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保监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四是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医师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进行诊疗全过程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