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根据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2018年和此次修订对本条均未作修改。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规定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不仅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作出规定,也对党组织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明确处理方式,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与《问责条例》有效衔接,督促各级党组织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对党组织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