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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八)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5-27 | 1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解读:

本条是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的具体规定。本条对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一定时限内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处分影响期,是教育受处分党员、维护党纪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关于“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关于“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进一步使用”,主要是指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备在党内提升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的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各级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推荐受处分人担任上述有关职务。

关于“进一步使用”。《条例》中的“进一步使用”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进一步使用”,与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提及的“重用”涵义一致。需要指出的是,职级公务员转任、兼任领导职务的不属于“进一步使用”,而是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提拔任职”。

“不得进一步使用”是本次条例修订新增的内容,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的鲜明导向,在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的处分执行标准上更加严格,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但不能提拔职务,也不能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