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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5-29 | 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留党察看处分影响和后果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包括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款规定的是留党察看期间的相关要求。留党察看期间是对严重违纪党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检验期。受处分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是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重要依据。只有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方可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所谓“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所谓“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参加选举,并可以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确有悔改表现”是恢复党员权利的要件,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强烈的悔改意愿,如向组织表达悔改的诚意、具体悔改打算等;二是客观上表现出积极的悔改行为,如通过较好业绩、突出表现证明自己知耻后勇、立行立改;三是悔改符合实际情况,没有虚假、伪装等成分,如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存在违纪行为,说明其毫无警醒、不知悔改,不具备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所谓“坚持不改”,主要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继续犯同类错误或者又犯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条件。所谓“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不仅包括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的新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发现违纪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上述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但若留党察看期间所犯错误按照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不视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