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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5-30 | 1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解读: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不需要自然免职;二是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应当给予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处理,以及不需要给予前述处理的,均应当自然免职。。

 

关于自然免职的影响后果:

一是自然免职后,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如担任上级党的组织或者与其互不隶属的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的,一般不纳入自然免职的范围。如某省发展改革委党组被改组处理后,该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所担任的前述职务以及机关党委委员等属于该党组及其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免职,但对其担任的该省省委候补委员、省党代会代表职务则不属手自然免职的范围。

二是自然免职后,所任党外职务与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密切关联的,通常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免去其所任党外职务。比如,某县委被改组处理后,该县委副书记、县长所任该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以及县党代会代表职务均自然免职,但其担任的县长职务则应当按程序由其向该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该职务的请求,或者由该县人大对其予以罢免。

三是自然免职后,地方党委中系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出任的地方党委常委,在该地方党委被改组处理后,其所任该地方党委常委、委员职务即自然免职,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其所任省军区(卫成区、警备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

四是自然免职后,被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中系挂职干部的,其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鉴于挂职不改变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且所任原单位职务与挂职所在党组织被改组处理没有因果关系,故其所任原单位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

五是自然免职是否属于《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的免职处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改组处理本身针对的情形看,自然免职属于惩戒性质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免职处理影响后果的规定予以执行,即被自然免职的党员干部的处理执行标准为: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