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解读:
根据党章和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相关工作规定,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由上一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或者由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决定立案;对违纪党组织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解散应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作出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正式宣布执行。
受到解散处理党组织中的党员,主要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符合党员条件的,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对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