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上述规定,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综合研判已死亡的党员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查找公开信息、调阅有关资料、向实名举报人了解情况、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监督调研等方式进行适当了解,必要时也可以按规定报批后采取外围谈话、查询、调取措施验证问题的真实性,之后再综合分析并科学合理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其中,认为反映问题性质较为严重且可查性强,在缺乏已死亡的党员本人交代情况下,通过审查有较大可能查清问题,且查实后可以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可以先稳妥开展初步核实,待具备立案条件后及时予以立案审查。除此之外,对此类问题线索一般可以暂存待查,一旦条件成熟应当立即启动处置工作。经立案审查、审理认为应当给予其党纪处分的,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关于给予×××(已死亡的党员姓名)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审查结论》,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上述书面结论送达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均联系不上的送达其其他近亲属,涉及违纪所得收缴的可以督促上述人员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