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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一)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6-20 | 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如何处理的规定。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一般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适用此条款,需查明党员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证据和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有关违纪行为,且属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

二是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比如,对于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违纪性质、情节和结果尚未达到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程度的,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如果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解读:

本条对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适用于生前有严重违纪行为,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对其上述问题经调查属实,应当根据其违纪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严肃党的纪律,不能因其已经死亡而不作出处理。有关党组织要对其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审理,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审批。同时,对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二是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反纪律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适用于党员生前有违纪行为,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情况。对于已经死亡的违纪党员,给予其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党纪处分已无实际意义,但对于其所犯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对其违纪所得,也应当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