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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四)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6-25 | 13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解读: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纪处分决定,对于发挥党纪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送处分执行情况报告,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者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一并进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影响处分决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受处分人开展回访教育,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履行回访教育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对受处分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关怀激励帮助工作。

 

关于“申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2.复议、复查。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议或复查。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如果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政务处分,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对案卷材料书面审查,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以调查核实,请原办案机关、部门或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等,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者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3.作出决定。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