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宣布的规定。
关于宣布的范围,主要是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党员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后,应要求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名(盖章)的,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应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因受处分人失踪、死亡、出走(逃)等原因,处分决定无法向受处分人宣布的,应作出说明。同时,处分决定宣布后,应当给受处分人一份。
关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党员的后续处理。根据本条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若受处分人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的,应当及时办理受处分人的党籍、公职、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事项的调整、撤销或者取消以及相关手续,把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受处分人,及时落实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以及与此有关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工资薪酬待遇及绩效、奖金等限制性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予以收缴(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对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非财产性利益进行纠正。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关于办理的期限,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以防止和避免出现久拖不办而又难以追责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