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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九)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04 | 9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作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关于“政治攀附”。此次修订增加搞政治攀附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把握“政治攀附”,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搞政治攀附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搞政治攀附”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或者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跑官要官或者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搞政治攀附是指投靠有权势的人,以谋求自己能够得到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实质上是在政治上拉关系搭“天线”、找后台寻靠山,搞人身依附。搞政治攀附与党的性质和宗旨背道而驰,与党员干部的身份格格不入。对此,《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强调,“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三是搞政治攀附与跑官要官行为的区分。搞政治攀附是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交织的搞非组织活动的违反政治纪律问题;而跑官要官是指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的一种表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种不正之风,通常不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涉及经济利益的则可能构成买官卖官、搞政治攀附等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