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目的,有严密的行动计划,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反党目的,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
本条包含两种具体情形:“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只要有上述行为,就构成违纪,而“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要以“捞取政治资本”为目的。“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行为与《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也是不同的。两者目的不同,《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主要是为了互相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捞取政治上的利益,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捞取政治资本,而带坏一方风气,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条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