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准确把握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的动机目的和行为表现。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在政治上搞投机钻营,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一是搭“天线”跑官要官。有的党员干部不安心本职工作,企图通过“政治骗子”的所谓“人脉资源”,为自己的职务提拔、岗位调整“铺路搭桥”。二是找关系“消灾解难”。有的党员干部触犯党纪国法后,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却将希望寄托于通过“政治骗子”找人疏通关系,企图逃避惩处。三是其他不良政治目的。比如,有的猎奇心理较重,为打探所谓“内部消息”;有的为谋求荣誉表彰、捞取政治资本;有的为满足结交权贵的虚荣心,给自己营造声势。
四是关于被“政治骗子”利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心术不正、官迷心窍,不把心思用在干好工作上,而是处心积虑投机钻营,搞攀附、找靠山,妄图得到“贵人”的帮助走“捷径”,通过搞政治投机谋求职务晋升,以致掉入“政治骗子”的“陷阱”,被“政治骗子”利用,成为“政治骗子”攫取巨额非法财物,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跑官要官”或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实则反映出这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纪法底线失守,野心膨胀、贪欲横生,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道“抄近道”,肆无忌惮弄权谋私,勾兑“政治利益”,属于典型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行为,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和声誉,政治危害极大。
五是认定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均要求党员干部具有谋取不正当政治利益的动机,主观上明知其结交的对象系“政治骗子”,或者根据结交对象的行为表现应当知道其系“政治骗子”。
六是注意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与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区别。两者之间不存在条规竞合,在通过搞政治投机谋求职务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方面,前者是通过结交“政治骗子”的方式,不可能实现其目的;而后者是通过与党员领导干部搞人身依附关系,有可能实现其目的。在结交对象上,前者结交的是“政治骗子”,且在结交后主观上已经对此明知,但抱有幻想;而后者结交的是所谓有“后台”的党员领导干部。
七是注意收集固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实践中,可以根据党员干部与“政治骗子”交往的时间长短、密切程度、是否利用职权违规为“政治骗子”谋利、所在地区(单位)干部群众评价、舆情反映等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时间较短,发现被骗后及时终止交往,或者未给“政治骗子”办事谋利,情节轻微的,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悔过表现、查处效果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