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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07 | 1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是查处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案件,要深入核查有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涉案人员。实践中,“政治骗子”在党员干部落入圈套后,往往会提出各种请托事项,利用党员干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政治骗子”还惯用“组饭局”“攒人脉”等方式,通过受骗的党员干部,不断扩展“围猎”对象。因此,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要注意深挖背后的请托事项、利益勾兑、团团伙伙、被骗巨额钱款来源等问题,查明有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涉案人员。

九是要全面充分评价结交“政治骗子”案件。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政治骗子”在组织人事、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如情节较重,仅单独认定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或者其他性质违纪违法行为,不能体现其违纪违法问题全貌,不能完整、充分、全面反映其行为本质和政治危害的,根据充分评价原则,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对公职人员从严监督管理的要求,在定性处理时,对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结交“政治骗子”行为和其他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认定,合并处理。

 

关于充当“政治骗子”,需要注意以下2点:

一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充当“政治骗子”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该款规定的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认定党员干部充当“政治骗子”行为,要求党员干部具有通过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且客观上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骗得有关人员的误信。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