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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一)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10 | 7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义务明确要求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上,担负着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有的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危害极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