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实际情况与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是不同的。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同时,还应当注意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本条共三款,前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一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此次修订《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原来规定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调整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政治危害,进一步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中对此类行为必须要严肃查处的鲜明执纪导向。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主要是党中央决策部署一经作出,第一时间即明确表示要坚决贯彻执行,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实际是有口无心“空对空”,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
二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的区别。这2类行为均要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但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前者是只表态不落实,只喊口号不见行动,也就是说完全不落实;后者是落实上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三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属于在政治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本质上是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实践中,除《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