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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二)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11 | 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此次修订《条例》时除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不属于此次修订《条例》时新增的违纪行为,而是对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予以整合并修改后形成,故此类行为如发生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本质上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事业观,政绩观扭曲错位问题。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同时,不断优化和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多谋促发展的实招硬招,力戒博名利的虚招歪招。为此,《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均强调,要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辩证地看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注意识别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和纠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换取经济增长速度,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