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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二)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11 | 9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这也是政绩观错位最恶劣最突出的表现,政治危害极大。为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将“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相应须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处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