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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六)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19 | 2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要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每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对于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对抗欺瞒组织、负隅顽抗到底的,必须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