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要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加强督察督办,推动解决问题,巩固巡视成果,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编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众到巡视巡察组上访,或者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或者制造突发事件,或者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有的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