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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七)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19 | 17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行为和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以及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非正常聚众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全党同志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规定的落实。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以及“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对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反对党的“三个基本”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无论是组织还是参加,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都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采取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的,达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参加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并在该场合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论的,则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是关于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者的处分规定。与第一款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不同,第二款规定对此类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