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动态新闻
动态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七)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19 | 170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会道门”,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等秘密结社组织。“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要区分会道门活动与一般迷信活动。前者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动宣传,制造混乱;而后者属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学知识,对二者处分依据的党纪条款不同。还应当注意,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