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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十)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7-25 | 11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含两大类行为,第一是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第二是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利用宗族情感,煽动本宗族成员以群体对抗、聚众闹事等方式,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影响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系到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于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人员的界限。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还要注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