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接待时间、投诉电话和受理程序。
第二条 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听取投诉人意见和建议,不得推诿、搪塞。
第三条 受理投诉的科室如实填写《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条 对投诉提出的疑问,及时予以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及时反馈患者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五条 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受理投诉的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相关科室予以解决。
第六条 投诉涉及的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事情经过。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情况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