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同意书是受试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措施,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受试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否则不能进行试验。
二、试验前必须使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的目的、过程及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受试者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同意参加临床试验,方可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五、必要时,如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均无阅读能力,在整个知情同意过程中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口头同意,并由见证人签名和注明日期。
六、受试者、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应同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注明日期。
七、知情同意书应当含有必要、完整的信息,并以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表达。
八、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
(二)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
(三)研究结果可能给受试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给受试者可能带来的不适和风险;
(四)对受试者的保护措施;
(五)研究数据和受试者个人资料的保密范围和措施;
(六)受试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
(七)受试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九、在知情同意获取过程中,项目研究者应当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受试者逐项说明,其中包括:受试者所参加的研究项目的目的、意义和预期效果,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适,以及可能带来的益处或者影响;有无对受试者有益的其他措施或者治疗方案;保密范围和措施;补偿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的赔偿和免费治疗;自愿参加并可以随时退出的权利,以及发生问题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项目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充分的时间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由受试者作出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十、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研究者应当再次获取受试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一)研究方案、范围、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利用过去用于诊断、治疗的有身份标识的样本进行研究的;
(三)生物样本数据库中有身份标识的人体生物学样本或者相关临床病史资料,再次使用进行研究的;
(四)研究过程中发生其他变化的。
收费规定
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