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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3-12-27 | 864 次浏览 | 分享到:

1. 目的:规范感染性职业暴露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因感染性职业暴露而引发的疾病,做好感染

性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与身体健康。

2. 范围:全院在院工作人员(医生、护士、实习生、进修人员、后勤人员等)。

3. 定义:

3.1 血源性病原体: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3.2 职业接触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黏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3 普遍预防:是控制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策略之一,其理念就是将所有来源于人体血液或体液的物质都视作已感染了HBV、HCV、HIV或其他血源性病原体而加以防护。

3.4 标准预防: 根据普遍预防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程序和措施。

4. 权责:

4.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4.1.1 负责制度的修订、完善。

4.1.2 研究并确定感染性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提出对应的干预措施。

4.2 感染管理科

4.2.1 组织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有效预防和控制感染性职业暴露。

4.2.2 定期对各部门职业安全防护工作、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具进行督查。

4.2.3 建立医务人员感染性职业暴露个人档案。

4.2.4 每年对感染性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4.2.5 负责对感染性职业暴露后追踪随访及日常咨询等工作。

4.3 质控办

4.3.1 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做好感染性职业暴露的登记备案。

4.3.2 对感染性职业暴露上报情况进行监测,并通报异常趋势。

4.4 医务科

4.4.1 组织感染性职业暴露后的评估及预防性用药的指导性工作。

4.4.2 督查医生在医疗操作过程中职业防护情况。

4.4.3 加强医生感染性职业暴露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

4.5 护理部

4.5.1 督查落实临床科室有关预防感染性职业暴露防护物资的配备情况。

4.5.2 督查护士在护理操作过程中职业防护情况。

4.5.3 加强护士感染性职业暴露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

4.6 后勤保障部

4.6.1 督查后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职业防护情况。

4.6.2 加强后勤人员感染性职业暴露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

4.7 药学部:保障感染性职业暴露后预防使用常用药品。

4.8 检验科

4.8.1 保证暴露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对接触者和接触源的相关检测,并负责后期的追踪检测。

4.8.2 负责艾滋病病毒血液初筛工作。对暴露源不明的,HIV检测应在2小时内完成并报告结果,如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应立即通知感染管理科,阳性标本应尽快送蚌埠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被暴露者。

4.9 科室感染管理小组

4.9.1 指导、协助科室感染性职业暴露人员伤口处理,确认暴露源。

4.9.2 做好本科室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9.3 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感染性职业暴露预防知识的培训。

5. 作业内容

5.1 预防

5.1.1 医务人员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物质,医务人员接触上述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1.2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5.1.3 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5.1.4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5.1.5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1.6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以防刺伤。

5.1.7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5.2 职业暴露后处置措施

5.2.1 锐器伤伤口紧急处理:立即从近心端向远心端将伤口周围血液挤出;用流动水冲洗2-3分钟;用75%酒精或0.5%碘伏消毒伤口,如有必要需作包扎处理;并上报感染管理科。

5.2.2 粘膜暴露的处理:

5.2.2.1 大量吸入:要迅速从有害环境中撤到空气清新处,更换被污染的衣物,洗手和其他暴露皮肤,如大量接触或有明显不适的要尽快到相关科室诊治。

5.2.2.2 皮肤:接触高浓度化学药物或消毒剂后及时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用淡肥皂水清洗,如皮肤仍有持续疼痛或刺激症状,要在冲洗后到皮肤科诊治。

5.2.2.3 眼:溅入高浓度化学药物或消毒剂后立即用流动清水持续冲洗不少于15分钟,如仍有严重的眼部疼痛、畏光、流泪等症状,要尽快到眼科诊治。

5.2.3 职业暴露危险评估及报告:

5.2.3.1 科室感控小组负责人首先进行职业暴露级别初步评估。

5.2.3.2 当事人疑似HIV职业暴露时,由感染管理科上报分管院长和蚌埠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并组织专家及时评估暴露级别,如需抽血检查或用药,尽早在专家指导下及早对职业暴露人员实施有关检查或使用药物。

5.2.3.3 其他职业暴露按常规流程操作。

5.2.4 职业暴露后的报告流程:

5.2.4.1 暴露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办、感染管理科→主管院长。

5.2.4.2 暴露科室按照不良事件进行上报。

5.2.4.3 由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职业暴露的性质决定是否上报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蚌埠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5.2.5 职业暴露的随访:

5.2.5.1 随访与追踪:感染管理科负责督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化验,并追踪化验结果,当事人需密切配合进行定期监测随访。

5.2.5.2 注意保密: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进行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情况。

5.2.5.3 心理咨询:有需要者,医院及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5.2.6 相关责任人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共同应对控制职业暴露事件,失责究。

5.2.7 健康咨询内容

5.2.7.1 职业相关感染的风险和预防。

5.2.7.2 暴露后的管控,包括是否需要停止工作、隔离时间等。

6. 流程:无。

7. 相关文件

7.1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2019.9.1)

7.2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3.1)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

8. 使用表单:

9.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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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经批准: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