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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3-12-27 | 6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5.2.2 粘膜暴露的处理:

5.2.2.1 大量吸入:要迅速从有害环境中撤到空气清新处,更换被污染的衣物,洗手和其他暴露皮肤,如大量接触或有明显不适的要尽快到相关科室诊治。

5.2.2.2 皮肤:接触高浓度化学药物或消毒剂后及时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用淡肥皂水清洗,如皮肤仍有持续疼痛或刺激症状,要在冲洗后到皮肤科诊治。

5.2.2.3 眼:溅入高浓度化学药物或消毒剂后立即用流动清水持续冲洗不少于15分钟,如仍有严重的眼部疼痛、畏光、流泪等症状,要尽快到眼科诊治。

5.2.3 职业暴露危险评估及报告:

5.2.3.1 科室感控小组负责人首先进行职业暴露级别初步评估。

5.2.3.2 当事人疑似HIV职业暴露时,由感染管理科上报分管院长和蚌埠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并组织专家及时评估暴露级别,如需抽血检查或用药,尽早在专家指导下及早对职业暴露人员实施有关检查或使用药物。

5.2.3.3 其他职业暴露按常规流程操作。

5.2.4 职业暴露后的报告流程:

5.2.4.1 暴露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办、感染管理科→主管院长。

5.2.4.2 暴露科室按照不良事件进行上报。

5.2.4.3 由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职业暴露的性质决定是否上报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蚌埠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5.2.5 职业暴露的随访:

5.2.5.1 随访与追踪:感染管理科负责督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化验,并追踪化验结果,当事人需密切配合进行定期监测随访。

5.2.5.2 注意保密: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进行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情况。

5.2.5.3 心理咨询:有需要者,医院及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5.2.6 相关责任人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共同应对控制职业暴露事件,失责究。

5.2.7 健康咨询内容

5.2.7.1 职业相关感染的风险和预防。

5.2.7.2 暴露后的管控,包括是否需要停止工作、隔离时间等。

6. 流程:无。

7. 相关文件

7.1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2019.9.1)

7.2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3.1)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