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解读:
本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本条规定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教育、帮助和挽救。
本条分六项。第(一)项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二)项是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此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实说明组织已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类似于刑法规定的坦白;如被审查党员如实交代的是组织不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的,则属于主动交代。
“谈话函询”,是指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谈话函询作为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主要对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初步核实”,是指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立案审查”,主要是指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审查。本项规定重在强调“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第(三)项是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