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此规定主要是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对配合审查的涉案人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
从监督执纪实践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这种案件属窝案串案,涉案人较多,具有“群体性”特点;二是对涉嫌犯罪的涉案人适用相对更为慎重;三是将主动交代、如实说明、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作为重要前提;四是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五是综合运用各种处理手段,包括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六是贯彻基本法治精神,尽量不突破政策“底线”。从效果上看,对这些涉案人较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有利于及时突破案件,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
关于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可否减轻两个及以上档次给予处分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也就是说,给予违纪党员减轻处分的,仅可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但根据本条规定,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可以对违纪党员减轻两个及以上档次给予处分。
关于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程序问题。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再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依照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本条规定中的“省(部)级纪委”,其中的“省级纪委”是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纪委,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部级纪委”目前主要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中央金融纪检监察工委。
关于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的例外情形。《条例》第十八条中“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是指《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处分幅度,但总则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除外。这是因为,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一般均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因此不宜适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