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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五)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6-11 | 1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款规定的是加重处分的概念。“加重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有上述违纪行为,同时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其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则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款规定的是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的情况。党员具有《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则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对这样的违纪行为,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除《条例》第三十四条外,《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12处:

第三十条第二款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第一款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