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属于“纪法衔接”条款,适用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刑法规定的行为,且涉嫌犯罪的特定情形。
纪律审查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该党员的行为尚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即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其中既包括在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情形,也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是司法机关已作出一审判决等,但尚末生效的情况。这里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尚在上诉和抗诉期限内的情形,既包括在该期限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出上诉,也包括在该期限内人民检察院还未提出抗诉,且被告人、自诉人也未提出上诉的情况。如果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则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定性处理。
对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有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有可能被人民法院作出单处罚金的有罪判决的。
三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且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但此种情况应当严格把握处分档次,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即应当根据司法处理结果,对原党纪处分决定依程序予以变更,以确保执纪的严肃性;若系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即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再上一级党组织不同意保留其党籍的,亦应当对原党纪处分决定依程序予以变更。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变更为开除党籍处分之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从批准之日起算,处分影响期一般从原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