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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三)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6-24 | 10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等关于经济损失计算的规定,对2018年《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经济损失计算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违纪行为所获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处理的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依照本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夏某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2号)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精神要旨,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具体而言,“没收”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强制收归国有,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回,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则上缴国库;“责令退赔”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相比,此次修订增加了“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的规定。对此,监督执纪实践中可以按照下列6种情形把握:

一是鉴于党纪处分决定中不能对因受处分人的违纪行为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作出决定,本条款关于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返还有关单位、个人的规定,弥补了以往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挽回损失依据不充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