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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条学条例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三)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4-06-24 | 1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是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因受处分人本人违纪行为而获取利益的单位、个人拒不退出该经济利益的,因受处分人本人违纪行为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挽回损失,党的组织一般不宜再依职权采取暂扣、封存措施予以追缴,但对于因受处分人本人违纪行为而获取利益的单位、个人主动上交相应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的,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予以接收,并相应返还因受处分人本人违纪行为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个人。

三是对于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时,违纪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尚未足额追缴到案的,如党纪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后,受处分人本人主动上交前述未足额追缴部分的违纪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党的组织可以予以接受,并按照党纪处分决定中关于对违纪所得的处理决定相应予以收缴。

四是对于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时因受处分人的违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足额挽回的,如党纪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后,因受处分人本人违纪行为而获取利益的单位、个人直接或者经受处分人本人督促后主动上交前述尚未足额挽回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或者受处分人本人主动上交前述尚未足额挽回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的,党的组织可以予以接受,并按照规定相应返还因受处分人本人违纪行为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个人。

五是对于相关单位、个人在立案前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不再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的规定;立案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予以暂扣,其中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一般不再办理暂扣手续。

六是在立案后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前,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予以暂扣,其中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予以接收。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的处理。“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指党员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党组织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这里的“有关组织、部门、单位”,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部门、单位。

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下落不明或已死亡违纪党员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处理。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党员,或者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依照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