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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3-12-27 | 12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1. 目的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各类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消除医疗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处理等环节。

3. 定义

3.1 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通常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类。

4. 权责

4.1 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4.2 临床、医技科室根据医疗废物分类规范收集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科室主任和护士长为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

4.3 感染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督查指导。

4.4 后勤保障部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5 医务、护理部负责指导、培训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5. 作业内容

5.1 医疗废物的管理

5.1.1 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淘或作农肥

5.1.2 对本院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1.3 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2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5.1.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医院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院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5.1.5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5.2 医疗废物产生地的管理

5.2.1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详见附件8.1

5.2.2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5.2.3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5.2.4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2.5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2.6 化学性废物应由产生部门放入专用收集桶内进行处置。

5.2.7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5.2.8 微生物实验室内产生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就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5.2.9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由医院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院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病理性废物进行处置。

5.2.10 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5.2.11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按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5.2.12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5.2.13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5.2.14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2.15 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注明: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多重耐药菌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塑料袋有效封口,袋外标识清楚,锐器放入锐器盒。产生地点工作人员衣帽整洁,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医疗废物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擦手。

5.2.16 化疗药物及相关废物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并在相应标签上注明。

5.2.17 术后取出的内固定、钢板等耗材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如遇医疗纠纷,则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由医院保管

5.2.18 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按可回收废物处置,放入绿色垃圾袋,严禁将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装。被血液、体液污染或已混入医疗废物内,要按医疗废物处理。

5.3 医疗废物院内运送的管理

5.3.1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5.3.2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路线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称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院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并与暂存地的工作人员交接,称重并入库。

5.3.2.1 1号楼医疗废物路线→西电梯下至一楼→由南门至医疗废物暂存点,运送人员每天早上4点和下午16运送到集中暂存点;

5.3.2.2 4号楼医疗废物路线→北电梯下至一楼→由南门至医疗废物暂存点,运送人员每天早上4点和下午16点运送到集中暂存点;

5.3.2.3 5号楼医疗废物路线→电梯下至一楼→由南门至医疗废物暂存点,运送人员每天早上4点和下午16点运送到集中暂存点。

5.3.3 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帽子、口罩和橡胶手套,运送结束后及时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擦手

5.3.4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5.3.5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意外损伤应立即诊治处理,同时报告监管部门。(具体内容参见《H-GR-031职业暴露处理制度》)。

5.4 医疗废物暂存地的管理

5.4.1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5.4.2 医疗废物暂存地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运送车辆的出入。

5.4.3 医疗废物暂存地有严密的封闭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避免阳光照射,并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暂存地的门始终保持关闭状态防止医疗废物的丢失、访客误入而发生意外。

5.4.4 医疗废物暂存地应通水,设有水池、地漏等设施,墙面和地面的装修应便于冲刷、清洗和消毒。

5.4.5 医疗废物暂存地应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5.4.6 医疗废物暂存地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对医疗废物进行交接称重入库,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经办人员等项目

5.4.7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天。医疗废物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交接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联单至少保存5年。

5.4.8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空气消毒可用紫外线照射1小时

5.4.9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配备专用冰箱。

5.5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故

5.5.1 处理原则

5.5.1.1 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5.5.1.2 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5.5.1.3 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5.1.4 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5.5.1.5 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5.5.1.6 处理工作结束后,感染管理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5.5.2 报告处理制度

5.5.2.1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故时,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向感染管理报告,感染管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分管院长汇报,医院在48小时内向蚌埠卫生健康委员会、环保局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环保局报告。

5.5.2.2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5.5.2.3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6. 流程:无

7. 相关文件:

7.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2021年版)

7.2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国卫医函(2021)238号(2021年版)

7.3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8号令(2006.9.1

7.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

7.5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2003.10.15)

7.6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2003.12.26)

8. 相关附件: 

8.1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示意图》

8.2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流程》

9. 使用表单:无

10. 修订记录

版本

修订内容/原因

修订日期




 

获经批准:                                             签署日期:              

 

 

 

 

附:8.1 H-GR-018-P01A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示意图

 

 

附:8.2 H-GR-018-P02A医院废物分类收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