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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专科)门诊停诊替诊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3-10-29 | 1887 次浏览 | 分享到:


1. 目的 规范专家(专科) 门诊医生停诊、替诊医疗行为,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医疗服务。

2. 范围:适用于专家(专科) 门诊的所有医生。

3. 定义

3.1 停诊:是指在规定的专家门诊(专科) 门诊出诊日不能出诊,且没有相同专业、相同职称的专家代替出诊。

3.2 替诊:是指在规定的专家门诊(专科) 门诊出诊日不能出诊,由本科室相同专业、相同或以上职称的专家代替出诊。

4. 权责

4.1 门诊部负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定期检查、分析、处理和总结。

4.2 医务科协助门诊部对违反本制度医生的处理。

5. 作业内容

5.1 凡存在专家(专科) 停诊或更改出诊时间情况的,原则上必须提前一周通知门诊部并提交 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5.2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保证门诊工作的有序开展,原则上专家(专科) 门诊排班表执行期内所有专家不得停诊。

5.3 以下情况下,相关专家可以停诊,不必当场办理申请手续,但必须电话通知门诊部办公室和所属科室的主任:

5.3.1 专家正在参加急诊抢救、急诊会诊或急诊手术,且在专家门诊时间开始后1小时内无法返回的;

5.3.2 临时受医院派遣或上级安排,专家参加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5.3.3 临时受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专家参加教学、外事等公务活动;

5.3.4 出诊前 24 小时内发生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专家患病且无法坚持工作和 其他导致专家不能正常工作的严重事件等),专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5.3.5 发生以上情况时,相关科室的主任应派相同专业、相同或以上职称的专家负责为已挂号的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如果患者不愿接受科室派遣的其他专家的诊疗,预检护士应耐心解释专家不能出诊的原因,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办理退号和预约挂号手续;门诊部办公室在得到专家停诊信息的第一时间,迅速更改挂号系统中该专家的门诊信息。

5.4 以下特殊情况,相关专家可以申请停诊,但必须办理停诊申请手续:

5.4.1 出诊前24小时前,专家患病,且身体情况明显影响诊疗工作的开展;

5.4.2 出诊前24小时前,发生了导致专家无法正常工作的严重事件的;

5.4.3 出诊前24小时前,专家受医院派遣或上级安排参加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且不能在出诊前返回的;

5.4.4 出诊前24小时前,专家受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参加教学、外事等公务活动, 且不能在出诊前返回的。

5.5 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停诊申请手续:

5.5.1 填写“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换诊、停诊通知申请表”至服务台或门诊部办公室;

5.5.2 当事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家属或委托人填写);

5.5.3 专家所属科室的主任签字,并明确应对办法(停诊或替诊);为了满足患者的就诊需要,保证临床科室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发展,原则上科主任应安排相同专业、相同或以上职称的专家替诊;

5.5.4 原则上必须提前一周把停诊申请表报门诊部,特殊情况在出诊日前一天下午四时前, 向门诊部办公室提交停诊申请,紧急情况电话通知门诊部办公室;

5.5.5 派驻专家停诊、替诊可委托专家门诊护士办理手续。

5.6 门诊部办公室在接到停诊申请后,必须按以下步骤操作:

5.6.1 迅速更改挂号系统和电子屏幕的专家门诊信息;

5.6.2 通知信息科、挂号窗口、服务台,以便提早做好病人的解释工作;

5.6.3 信息科接到停诊通知后应发短信及时通知已预约患者,服务台或相应科室负责人电话通知已预约患者。

5.7 未办理停诊申请,擅自停诊或迟到者给予一定处罚, 累计 3 次,即暂停该专家的专家门诊一个月,恢复需由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对因擅自停诊导致的医疗纠纷负全责;门诊部办公室每月公布上月擅自停诊专家名单。

5.8 发生擅自停诊情况时:

5.8.1 服务台工作人员向已挂号的患者解释,要求相关科室科主任安排相同专业、或以上职称的专家接诊、办理退号和预约挂号手续等;

5.8.2 当事人所属科室的主任做好患者的安抚工作;

5.8.3 门诊部对擅自停诊医生,按医院《门诊医生出诊管理制度处理》。

6. 流程:无

7. 相关文件

7.1 《门诊工作制度》

7.2 《门诊医师管理制度》

 

 

8. 使用表单

8.1 门诊换诊、停诊记录表

8.2 《门诊换诊、停诊申请表》

9. 修订记录

版本

修订内容/原因

修订日期




 

   获经批准:                                             签署日期:              

 

 

 

 

 

: 8.1 H-MZ-007-F01A门诊换诊、停诊记录表

 


附: 8.2 H-MZ-007-F02A门诊换诊、停诊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