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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制度
来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 2023-12-27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全院。

3. 定义:无

4. 权责:无

5. 作业内容

5.1 报告责任

5.1.1 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我院法定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 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纸质或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5.1.2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预防保健科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传染病

5.2 报告病种

5.2.1 法定传染病

5.2.1.1 甲类传染病(2):鼠疫、霍乱。

5.2.1.2 乙类传染病(2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5.2.1.3 丙类传染病(11):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5.2.1.4 国家卫健委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5.2.2 其他传染病如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5.2.3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5.3 诊断与分类:责任报告人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

5.4 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5.5 填报要求

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统一格式,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报,内容完整、准确,填报人签名。传染病报告卡中须填报患者有效证件;患者为学生或幼托儿童须填报其所在学校/幼托机构全称及班级名称。

5.5.2 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纸质报告卡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

5.5.3 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全院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卡片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登记定期对已上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查重,对重卡进行剔除。

5.5.4 当已报告的传染病出现诊断变更、死亡或误报时,责任报告人要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5.5.5 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医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5.6 纸质或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需要保存3年。

6. 流程:无

7. 相关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004.12.1)

7.2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2015.10.29)

8. 使用表单:无

9. 修订记录

版本

修订内容/原因

修订日期




 

获经批准: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