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5.2.4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2.5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2.6 化学性废物应由产生部门放入专用收集桶内进行处置。
5.2.7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5.2.8 微生物实验室内产生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就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5.2.9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由医院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院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病理性废物进行处置。
5.2.10 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5.2.11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按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5.2.12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5.2.13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5.2.14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2.15 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注明: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多重耐药菌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塑料袋有效封口,袋外标识清楚,锐器放入锐器盒。产生地点工作人员衣帽整洁,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医疗废物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擦手。
5.2.16 化疗药物及相关废物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并在相应标签上注明。
5.2.17 术后取出的内固定、钢板等耗材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如遇医疗纠纷,则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由医院保管。
5.2.18 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按可回收废物处置,放入绿色垃圾袋,严禁将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装。被血液、体液污染或已混入医疗废物内,要按医疗废物处理。